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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召回汽车汽车如何召回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9日    点击:[26]人次

怎么召回汽车(汽车如何召回)

1.怎么召回汽车[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召回的方式分为: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可以直接去4S店,但去之前最好电话预约并问其是否有备件。

汽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而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个配套厂生产的,而且汽车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尽管各大汽车制造厂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还是难免出现一些妨碍安全的问题。例如:管路或电路布置不合理造成运动过程中的干涉或磨损、环境温度太高或太低导致阀门的工作不良或轴断裂、传感器故障导致发动机意外熄火、轮胎故障等。因此,少量汽车上出现一点安全缺陷是难以避免的,一般与汽车制造水平、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的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厂家在发现缺陷后采取得当的措施积极地进行召回,就能很好地消除缺陷,维护车主和社会的安全。

发现产品缺陷就立即进行积极的召回,是制造商[或称为“生产厂商”,指创造产品的企业。]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负责的表现,是制造商信誉和实力的体现。

通过对国外众多召回记录的分析发现,几乎所有汽车厂家每年都会发布一些召回公告,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但是这些品牌的汽车依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钟爱,没有人怀疑其产品的品质。

2.汽车召回流程是怎么样的

汽车召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另外一种是指令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可以看出,判断某类汽车是否**回最重要的因素是问题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大家通过正常的渠道积极投诉,国家主管部门和生产者[生产者是能利用简单的无机物合成有机物的自养生物或绿色植物。]才能根据大量投诉信息及早做出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流程有哪些呢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另外一种是指令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可以看出,判断某类汽车是否**回最重要的因素是问题的“普遍性”。

因此,只有大家通过正常的渠道积极投诉,国家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才能根据大量投诉信息及早做出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4.生产者应当如何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6条至第21条的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 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 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 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 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车主应当配合生产 者实施召回。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 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 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 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 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 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 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 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5.汽车召回的具体措施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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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汽车召回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Automobile 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汽车产品召回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的机制,为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各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汽车产品召回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主管部门为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厂商、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和召回方式,并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向消费者、管理**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

2004年,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致着中国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各不相同,根据认证和召回方式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和自主强制结合型。

自主型汽车召回是指企业自行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进行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在市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如果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的存在,就进入汽车召回管理的相关程序,其鼓励主动召回,消除缺陷影响,代表国家为美国。

强制型汽车召回是指国家生产厂商提出产品的各项标准,并到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合格后保证产品标准和生产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规模生产和使用,国家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汽车安全使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采用强制型认证方式。而中国在参考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模式后,使用企业自行发现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据国家指令进行召回二者结合的自主和强制结合型的召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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