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汽车维修公告范文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市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点击:[16]人次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彻底解决我县汽车维修行业散、乱、差等问题,促进维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专项整治和消除视觉贫困专项整治活动,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县运管局决定 ,在全县重点区域内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全县范围内机动车维修企业。
(2)重点区域:火车站、冀城路、富强路、310高速辅道沿线、浙江商贸城、316国道沿线磐安段。
二、整治事项
(1)未经备案,擅自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2)虚列维修项目、维修质量差、乱收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未签发或签发虚假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经营场地不符合要求的。维修车间、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不达标的;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4)未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范配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维修技术人员等必备人员的。
(5)未按经营业务相适应配齐设备、设施的,现有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未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
(6)未按国家标准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废油、废水、废弃配件)。
(7)未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的。
(8)未出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
(9)未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的;维修档案未实行电子化管理的。
(10)未健全维修管理制度的。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纪录等。
(11)违反全域无垃圾治理相关规定和阻碍消除“视觉贫困”行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区域内乱搭乱建、乱堆乱停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
三、整治措施
(1)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查自纠,联系监管部门备案。
(2)对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维修企业,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维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取停业整顿、降类处理直至注销经营许可。
(3)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甘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