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果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灵枝草属

凯里黔东南养狗基地在哪凯里养狗的市民注意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7]人次

“你好,请问你家的狗狗办理狗证了吗?疫苗打了吗?遛狗请务必使用牵引绳!”在凯里未来城好人广场上,执法人员向携带狗狗进入广场的市民讲解文明养犬内容。

原来,为有效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6月24日晚上,由市公安局牵头,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社区等部门深入我市城区广场、公园等区域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集中对中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

记者了解到,自从我市开展创文工作以来,不文明养犬行为确实得到了很大改善,但个别市民还存在文明养犬意识不强,随意在公共场所遛狗,以及遛狗不牵狗绳、不佩戴嘴套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

当天的整治行动中,联合执法队员分成四个组,分别走进万博市民广场、中博步行街、未来城好人广场、洗马河广场进行了巡查,期间对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市民进行教育劝离。

“我市规定,饲养人对龄满3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免疫,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狂犬免疫注射事项。携犬外出的市民,要随身携带犬证,或者犬牌,携犬出门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不得超过1.5米,要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对遛狗不拴绳,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执法机关发现后将予以严肃处理。”整治现场,凯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我市城区犬类饲养管理规定。

巡查中,联合执法人员发现,在蝴蝶谷广场、万博市民广场等地,市民遛狗没有用狗绳牵领,还让狗狗随意在人群中走动的情况确实不少,路过的市民见状也纷纷闪避,带小孩的家长也连忙把孩子带离狗狗活动范围。联合执法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教育,并宣传凯里市城区犬类饲养管理规定。

“像有些市民带狗出来不牵引,不管理的,若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先行支付各种治疗费用。如未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凯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得知当天的整治行动,不少市民表示非常支持,家住佳和天下的业主郭阿姨就表示,一些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郭阿姨说:“狗狗固然是非常可爱的,但是由于不文明养狗,有时候我们的小区里到处都是狗屎,还有一些不栓狗绳的行为,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所以我对于这次规范养狗的整治行动非常支持。”

“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广大市民依法养犬行为,我们联合多个部门开展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辖区内‘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并按照凯里市城区犬类饲养管理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在营造依法、文明养犬氛围的同时,有效减少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采访的最后,凯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 告

按照凯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将在凯里市城区犬类饲养管理规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候车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在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

三、携犬只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链长不得超1.5米)

四、饲养人饲养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如有违反以上四项养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饲养人对龄满3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免疫,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狂犬免疫注射事项。如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犬只外出排泄时,携犬人需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圈养或者拴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八、因管理不善,饲养人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先行支付各种治疗费用。如未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人不得驱犬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追究饲养人的法律责任。

十、饲养人饲养犬只需持犬只防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市民之家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窗口)办理饲养犬证、牌。一犬一证。

十一、公职人员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将该公职人员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情况上报州、市监察委以及州、市组织部门。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营销电话

全国流通经济

首席财务官杂志-在线征稿【官】

旅游与摄影杂志

投资与合作邮箱

杂志投稿

赢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