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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装修公司延期协议房屋装修担心被拖延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点击:[2]人次

七、房屋装修篇

七、房屋装修篇

业主装修不守约 被判恢复其原状

经典案例

2003年12月,业主唐某、张某、许某先后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违规使用所购房造成的一切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2004年1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三位业主即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装修,对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开发商劝阻无效后将三位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法院判决三位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作出恢复原结构的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同时承担设计、施工费用。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买受人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而三位业主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是不能擅自改造的。否则,不仅会影响房屋的质量,减少房屋的使用年限,更重要的是埋下了发生事故的隐患,直接关系着业主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

装修拖延百余天 每天赔偿五十元

经典案例

2005年年初,马先生买了一套新居要装修,他选择了一家家装公司。在企业从事多年清欠工作的马先生法律意识较强,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双方于2005年3月签订了合同,对装修进度、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随后,马先生按合同约定付了首付款,家装公司却未依约安排工人施工,在马先生的催促下,家装公司终于施工了,却干干停停,频频换人,待装修竣工,已是2005年10月8日,距合同的约定日期推迟了122天,马先生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延误交付一天支付50元违约金,现承包方逾期竣工122天,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06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装修公司因拖延工期被判赔偿马先生61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装修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延误交付一天支付50元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新房装后空气差 装饰公司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2月,市民许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合同。2005年2月6日,工程基本完工,许先生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8800元。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测报告显示,许先生房屋空气甲醛浓度、氨浓度、苯浓度、TVOC浓度等均严重超标。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要达到环保标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另外,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6年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装饰公司对许先生住宅空气质量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因装饰工程中存在的桌面、柜体等质量问题,减少价款3000元;同时,装饰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8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装饰公司为许先生装修的房屋,不仅空气质量指标不合格,且装饰的桌面、柜体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11条

房屋质量有问题 检测应交检测费

经典案例

2005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苏女士不久前预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产商有过约定。当苏女士将该房屋装修后,发现该房天花板、阳台、次卧窗台下有细小裂缝。为此,苏女士多次找房产商要求解决问题,可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此后,苏女士就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在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上各执一词,苏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裂缝问题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可是提出申请后,苏女士却不愿意预交检测费。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因苏女士不预交鉴定费,所以她提出的裂缝问题已严重影响她居住安全的主张,法院不能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苏女士负担。

法律解析

本案中,苏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装修后存在质量问题,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但却不愿预交检测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支付案件受理费1771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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