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养狗办狗证遛狗不拴绳违法临沂市疾控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夏季来临,人们穿衣服少了,遛狗的也变频繁了,被狗咬伤的概率自然就增加了。临沂市疾控中心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市犬伤暴露人数每年都达数万人次,尤其夏季是高发季节。
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遛狗不拴绳?
狗狗主人们
有各自看法
对于遛狗不牵绳,记者采访了多位养狗人士,总结下来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狗狗的主人对狗过分信任;二是狗狗的主人对狗放任不管。
一名老奶奶带着一只名叫“乖乖”的拉布拉多在五洲湖广场散步,并未拴绳。这时,一位老爷爷用绳牵着一只京巴狗迎面走来,大声呵斥道:“这么大的狗为什么不牵绳?咬到人怎么办?”
“我的‘乖乖’不咬人。”老奶奶解释道,“乖乖”很聪明,可以听懂她说的话,也能按照指令完成坐下、握手等动作,甚至是能模仿她擦地板,关键是从未咬过人。
“不咬人也要牵绳。”老爷爷依然坚持己见。
虽然这只拉布拉多未咬过人,但也有突然脾气暴躁的情况。据老奶奶回忆,有一次她牵着“乖乖”外出,一名路人在与“乖乖”开玩笑时,“乖乖”突然对着路人大声狂吠。
老奶奶代表的是对狗狗极其信任的一部分市民;另一部分则截然不同,甚至可以说是放养。
住在兰山区的赵先生说,他家住平房,因为有老鼠,今年年初他的朋友送给自己两只中华田园犬,也就是普通的土狗,他希望狗狗长大了能够帮忙抓老鼠。可现如今,两只狗狗已经5个多月大了,却从未打过狂犬疫苗。“两只狗都不抓老鼠,甚至还把家里的物品翻得乱七八糟。”
赵先生表示,反正家里院子大,为了能够让狗狗抓到老鼠,他从来不给它们拴绳,任由它们到处乱跑。
一些市民对记者表示,对于在小区附近遇到的那些不拴绳的大型犬,一般都比较害怕,尤其是一些家长都会将小孩子挡在身后,防止被狗狗咬伤。
遛狗不拴绳,
公安机关会罚款
据兰山区公安分局张健主任介绍,关于遛狗不拴绳,现在我市施行的相关规定是《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这里面对我市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
公安机关: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捕杀犬只;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畜牧部门:对饲养犬只的免疫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对用于经营、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疫情信息;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对依法捕杀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张健表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病犬、野犬、纵容或放纵犬只恐吓、伤害执法工作人员的犬只及其他依法需要捕杀的犬只。
针对部分市民遛狗不拴绳,张健表示,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拴绳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狗狗主人负全责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新的《动物防疫法》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遛狗拴绳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当主人遛狗不拴绳,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处理呢?交警部门发布了以下案例并做出提醒,在公共场所遛狗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对狗进行拴系,以免狗狗不服从约束,引发事故。
市区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只小狗被车撞了,伤势严重。交警到达现场后,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前方躺着一只小狗,奄奄一息,狗主人伤心不已。越野车司机陈某也心情沉重,他称自己是正常行驶,车速并不快,快到门口时,一只小狗突然从汽车右方冲出。因为事发突然,狗太小又处于盲区,自己躲闪不急撞了上去。据了解,这只小狗是当事人孙某女儿的宠物,平时由女儿照看,孙某是第一次带出来,不熟悉小狗习性,没有拴狗绳。孙某和邻居聊天的时候,小狗撒欢朝马路奔去,造成事故发生。
交警通过调取门口监控进行查看,判定孙某监管不到位,小狗没有拴狗绳,无人牵引,在路上肆意奔跑,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陈某正常行驶,没有责任。
法律界人士:
是否拴绳
是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
山东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对于养犬者而言,遛狗拴绳本是举手之劳的寻常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在司法实践中,因饲养动物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是否正确牵引及佩戴狗牌、办理狗证,是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另外,即使拴狗绳,也要防止狗绳伤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伸缩式狗绳导致路人颈部受伤、狗绳将路人绊倒的事件。此类纠纷,往往综合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当使用狗绳的行为和路人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依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被狗狗所伤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宠物伤人不仅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
山东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要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
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一旦遭遇宠物伤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要树立证据意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动物伤人事件,极易产生侵权行为证据灭失,因此如果群众遭受损害时,可尽快在现场拍摄视频或照片,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来。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意挑逗他人饲养或流浪的动物,防止自身受伤后无法得到救济。
□临报融媒记者江岩